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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28未失效能部分價值之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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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28條規定,根據土地法第120條,承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尚未失效能的部分價值可以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進行估定。這意味著,如果承租人要求退還其所投資的特別改良物的價值,該管地政機關可以估計這部分未失效能的價值。

立法沿革 3

(0240308 制定)

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撒銷提起訴訟者,得聲請為異議登記。   土地權利經為異議登記者,於異議登記塗銷前,主管地政機關應停止其與異議有關部分權利之新登記。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得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

(0891201 修正)

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

立法理由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0240308 制定)

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撒銷提起訴訟者,得聲請為異議登記。   土地權利經為異議登記者,於異議登記塗銷前,主管地政機關應停止其與異議有關部分權利之新登記。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得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

(0891201 修正)

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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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28 條規定:「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該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