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28 條(未失效能部分價值之估定)
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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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28條規定,根據土地法第120條,承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尚未失效能的部分價值可以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進行估定。這意味著,如果承租人要求退還其所投資的特別改良物的價值,該管地政機關可以估計這部分未失效能的價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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