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28 條(未失效能部分價值之估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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