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29 條(荒歉減免租金之核定)
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減租或免租之決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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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29條的規定,減免租金的決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的核定。具體而言,根據這一條款,中央地政機關將審查減租或免租的申請,並依據相關法規和案例作出核定的決定。 這一條款的參考資料是土地法施行法和相關的案例。其中,土地法施行法規定了減租或免租的相關程序和要求,而相關的案例則提供了過去的裁判和判決,可以作為參考。 例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28號解釋對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解釋也包括了減租或免租的相關調查核定的程序。這個解釋指出,行政機關對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耕地准否收回自耕的核定與調處,出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這一解釋進一步確認了中央地政機關的角色和權限,即核定減租或免租的決定。 總之,土地法施行法第29條規定了減租或免租的核定程序,並指明了中央地政機關在這一過程中的角色和責任。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土地法施行法和相關的案例,特別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28號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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