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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1–88

4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之訂定
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在縣(市),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地政機關自行訂定,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7土地面積最高額標準
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