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 條(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之訂定)

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在縣(市),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地政機關自行訂定,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4條規定了各類土地分目及其符號之訂定的程序。根據這條法規,各縣市的地政機關需要調查當地的使用名稱,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在直轄市的情況下,直轄市地政機關可以自行訂定土地分目及其符號,但需要向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土地法施行法第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