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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5一定限度土地之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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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的規定,所謂一定限度的土地必須由該管轄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與水利主管機關一同劃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個縣市內有一片土地被認定為一定限度土地,地政機關和水利主管機關會共同商討和劃定這片土地的使用範圍及限制。他們會考慮到該土地的地理特徵、水源資源等因素,以確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對公共利益的服務。這樣的劃定是為了確保土地的有效管理和保護,並避免私有土地對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40308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得該公地保管機關之同意,予以租用,或無償撥用,並呈請國民政府備案。   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公地保管機關無償撥用。但應呈請國民政府核准。   前二項土地無償撥用者,以未經確定用途者為限。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

(0891201 修正)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

立法理由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0240308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得該公地保管機關之同意,予以租用,或無償撥用,並呈請國民政府備案。   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公地保管機關無償撥用。但應呈請國民政府核准。   前二項土地無償撥用者,以未經確定用途者為限。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

(0891201 修正)

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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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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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5 條規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