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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5 條(一定限度土地之畫定)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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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的規定,所謂一定限度的土地必須由該管轄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與水利主管機關一同劃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個縣市內有一片土地被認定為一定限度土地,地政機關和水利主管機關會共同商討和劃定這片土地的使用範圍及限制。他們會考慮到該土地的地理特徵、水源資源等因素,以確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對公共利益的服務。這樣的劃定是為了確保土地的有效管理和保護,並避免私有土地對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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