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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6 條(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之撥用程序)

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報經行政院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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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土地法施行法第6條,國營事業需要使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的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土地的範圍,並向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然而,在進行撥用之前,需要經由行政院的核准。具體來說,國營事業必須向行政院提出申請,報經核准後才能進行土地的撥用程序。這表示國營事業在使用公有土地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程序與法規,確保土地的正確使用和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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