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6 條(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之撥用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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