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准。
依據土地法施行法第6條,國營事業需要使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的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土地的範圍,並向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然而,在進行撥用之前,需要經由行政院的核准。具體來說,國營事業必須向行政院提出申請,報經核准後才能進行土地的撥用程序。這表示國營事業在使用公有土地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程序與法規,確保土地的正確使用和合法性。
地方政府依土地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徵收逾最高額之私有土地時,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市、縣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呈經行政院核准。
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准。
立法理由為符實際,將市縣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地方政府依土地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徵收逾最高額之私有土地時,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市、縣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呈經行政院核准。
為符實際,將市縣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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