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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 條(土地分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2.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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