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參、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之七:「廢棄物清理: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當地環保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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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參、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之七:「廢棄物清理: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當地環保單位協助。」;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及土地法第2 條規定,水道、港灣、海岸及堤堰等均屬土地之範圍。是以,本案之河川區域及海堤堤身內無利用價值之漂流木,且被視為廢棄物者,其清除權責依上開規定,由漂流木所在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