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87 條(空地及擬制空地)
- 1.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 2.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87條規範空地:編為建築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或建物價值不及地價20%者擬制為空地。
Q · 建地放著沒用會被加稅嗎?
依土地法第87條,編為建築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即為空地。第二項另定擬制空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被認定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加徵2-5倍空地稅,地方政府並可命令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不從可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照價收買。三段流程環環相扣,認定是起點。
白話解讀
土地不是你想放就放的資產。如果你名下有一塊「編為建築用地」的土地,法律給你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義務:要實際使用它、蓋東西。沒有依法使用的建地就是「空地」,地方政府可以依平均地權條例加徵 2 到 5 倍的空地稅。更陰險的坑在第二項的「擬制空地」:你以為蓋個鐵皮屋、搭個停車場就能避開?不一定。如果建築改良物(你蓋的東西)的價值不到土地申報地價的 20%,法律還是把它當空地。舉例:市區一塊申報地價兩千萬的建地,上面只有一個三百萬的倉庫,比例 15%,擬制空地。不但繼續加稅,政府還能命令你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不從可以「照價收買」。很多人繼承到市中心一塊看起來很值錢的建地,真的收到稅單才發現:這不是資產,是燒錢機器。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87條為空地定義條款,建立兩種認定標準:純空地(編為建築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與擬制空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本條是地方政府啟動空地稅加徵、限期使用命令與照價收買程序的法律起點,與土地法第88條荒地定義、第89條強制收買構成完整未利用土地管制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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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祖傳的地放了二十年都沒事,為什麼今年突然收到空地稅加徵通知?▾
通常有兩種可能。第一,地方政府新一輪空地清查,你的地剛好被納入;第二,申報地價調整後,你原有的小建物價值比例掉到20%以下(第二項擬制空地)。收到通知不要慌,先確認使用分區是不是建築用地、建物估價是不是正確。這兩件事都可以挑戰。內行人提示:很多地方政府每2-3年做一次大清查,如果你附近有地主最近收到相同通知,代表這一波清查行動剛啟動,此時提訴願或提出開發計畫的成功率較高。
Q2建地上蓋個鐵皮屋或做停車場,能省空地稅嗎?▾
看比例。第二項規定建築改良物價值必須達到土地申報地價的20%,才算脫離空地認定。市區建地動輒申報地價上千萬,鐵皮屋或柏油停車場很難達到這個比例。內行人提示:如果真要用「低成本建物」脫離空地分類,必須是正式的建照建物(不是違建),而且造價要達標。否則政府認定時根本不算進去,與其搭應付式建物,不如直接規劃合法開發或尋求合建夥伴。
Q3土地法第87條的空地是什麼?▾
編為建築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或建物價值不及申報地價20%者,都算空地。後者稱擬制空地,是市區地主最常踩的坑。
Q4純空地跟擬制空地差在哪?▾
純空地是建地上什麼都沒蓋;擬制空地是蓋了,但建物價值不到地價20%。鐵皮屋、停車場、雜物間多半屬於後者,地主常以為合規。
Q5「依法使用」是什麼意思?▾
依編定用途(建築用地)合法興建建物並實際使用。沒申請建照、違章建築、放著荒廢都不算「依法使用」。
Q6申報地價跟公告地價差在哪?▾
公告地價是地方政府公告值,申報地價是地主自行申報值(通常為公告地價80%)。本條20%門檻用的是申報地價基準。
Q7怎麼避免被認定為空地?▾
申請建照啟動實際開發是唯一根本解。短期可申請正式建物估價,若達申報地價20%可主張非擬制空地;若不到,提開發時程爭取緩徵。
Q8收到空地通知怎麼救濟?▾
處分書送達30日內提訴願。三條挑戰路線:(1)使用分區是否確實為建築用地;(2)建物估價是否低估;(3)有無正當理由暫無法使用。
Q9空地稅怎麼計算?▾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於應徵地價稅基本稅額之外加徵2-5倍。原稅3萬可能跳到15萬,與一般地價稅落差數倍。
Q10怎麼證明建物價值達20%?▾
委託專業估價師(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估價報告,或申請地方政府不動產估價。違章建築不算數,必須是合法建照建物。
Q11空地(土地法87)vs 荒地(土地法88)差在哪?▾
空地適用建築用地,荒地適用可農業土地。分類錯誤救濟路線完全不同,第一步必須先確認使用分區。
Q12空地稅 vs 一般地價稅差多少?▾
一般地價稅自用住宅0.2%、其他1-5.5%累進;空地稅在基本稅額之外加徵2-5倍。市區建地落差可達5-10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cant_land | wasteland |
|---|---|---|
| 適用土地類型 | 編為建築用地(土地法87) | 非建築用地之土地,可農業而不農業(土地法88) |
| 認定核心 | 未依法使用 / 建物價值不及地價20% | 未依法使用 / 廢棄不耕 |
| 加徵倍數 | 2-5倍空地稅(平均地權26) | 1-3倍荒地稅(待平均地權確認) |
| 強制處分 | 限期建築使用 → 照價收買 | 限期使用 → 照價收買 / 公地放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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