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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87 條(空地及擬制空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2.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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