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87 條(空地及擬制空地)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87條規範空地:編為建築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或建物價值不及地價20%者擬制為空地。
Q · 建地放著沒用會被加稅嗎?
會。依土地法87條認定為空地後加徵2-5倍
依土地法第87條,編為建築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即為空地。第二項另定擬制空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被認定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加徵2-5倍空地稅,地方政府並可命令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不從可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照價收買。三段流程環環相扣,認定是起點。
白話解讀
土地不是你想放就放的資產。如果你名下有一塊「編為建築用地」的土地,法律給你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義務:要實際使用它、蓋東西。沒有依法使用的建地就是「空地」,地方政府可以依平均地權條例加徵 2 到 5 倍的空地稅。更陰險的坑在第二項的「擬制空地」:你以為蓋個鐵皮屋、搭個停車場就能避開?不一定。如果建築改良物(你蓋的東西)的價值不到土地申報地價的 20%,法律還是把它當空地。舉例:市區一塊申報地價兩千萬的建地,上面只有一個三百萬的倉庫,比例 15%,擬制空地。不但繼續加稅,政府還能命令你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不從可以「照價收買」。很多人繼承到市中心一塊看起來很值錢的建地,真的收到稅單才發現:這不是資產,是燒錢機器。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87條為空地定義條款,建立兩種認定標準:純空地(編為建築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與擬制空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本條是地方政府啟動空地稅加徵、限期使用命令與照價收買程序的法律起點,與土地法第88條荒地定義、第89條強制收買構成完整未利用土地管制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祖傳的地放了二十年都沒事,為什麼今年突然收到空地稅加徵通知?
通常有兩種可能。第一,地方政府新一輪空地清查,你的地剛好被納入;第二,申報地價調整後,你原有的小建物價值比例掉到20%以下(第二項擬制空地)。收到通知不要慌,先確認使用分區是不是建築用地、建物估價是不是正確。這兩件事都可以挑戰。內行人提示:很多地方政府每2-3年做一次大清查,如果你附近有地主最近收到相同通知,代表這一波清查行動剛啟動,此時提訴願或提出開發計畫的成功率較高。
Q2建地上蓋個鐵皮屋或做停車場,能省空地稅嗎?
看比例。第二項規定建築改良物價值必須達到土地申報地價的20%,才算脫離空地認定。市區建地動輒申報地價上千萬,鐵皮屋或柏油停車場很難達到這個比例。內行人提示:如果真要用「低成本建物」脫離空地分類,必須是正式的建照建物(不是違建),而且造價要達標。否則政府認定時根本不算進去,與其搭應付式建物,不如直接規劃合法開發或尋求合建夥伴。
Q3土地法第87條的空地是什麼?
編為建築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或建物價值不及申報地價20%者,都算空地。後者稱擬制空地,是市區地主最常踩的坑。
Q4純空地跟擬制空地差在哪?
純空地是建地上什麼都沒蓋;擬制空地是蓋了,但建物價值不到地價20%。鐵皮屋、停車場、雜物間多半屬於後者,地主常以為合規。
Q5「依法使用」是什麼意思?
依編定用途(建築用地)合法興建建物並實際使用。沒申請建照、違章建築、放著荒廢都不算「依法使用」。
Q6申報地價跟公告地價差在哪?
公告地價是地方政府公告值,申報地價是地主自行申報值(通常為公告地價80%)。本條20%門檻用的是申報地價基準。
Q7怎麼避免被認定為空地?
申請建照啟動實際開發是唯一根本解。短期可申請正式建物估價,若達申報地價20%可主張非擬制空地;若不到,提開發時程爭取緩徵。
Q8收到空地通知怎麼救濟?
處分書送達30日內提訴願。三條挑戰路線:(1)使用分區是否確實為建築用地;(2)建物估價是否低估;(3)有無正當理由暫無法使用。
Q9空地稅怎麼計算?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於應徵地價稅基本稅額之外加徵2-5倍。原稅3萬可能跳到15萬,與一般地價稅落差數倍。
Q10怎麼證明建物價值達20%?
委託專業估價師(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估價報告,或申請地方政府不動產估價。違章建築不算數,必須是合法建照建物。
Q11空地(土地法87)vs 荒地(土地法88)差在哪?
空地適用建築用地,荒地適用可農業土地。分類錯誤救濟路線完全不同,第一步必須先確認使用分區。
Q12空地稅 vs 一般地價稅差多少?
一般地價稅自用住宅0.2%、其他1-5.5%累進;空地稅在基本稅額之外加徵2-5倍。市區建地落差可達5-10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cant land | Wasteland |
|---|---|---|
| 適用土地類型 | 編為建築用地(土地法87) | 非建築用地之土地,可農業而不農業(土地法88) |
| 認定核心 | 未依法使用 / 建物價值不及地價20% | 未依法使用 / 廢棄不耕 |
| 加徵倍數 | 2-5倍空地稅(平均地權26) | 1-3倍荒地稅(待平均地權確認) |
| 強制處分 | 限期建築使用 → 照價收買 | 限期使用 → 照價收買 / 公地放領 |
Vacant land
- 適用土地類型
- 編為建築用地(土地法87)
- 認定核心
- 未依法使用 / 建物價值不及地價20%
- 加徵倍數
- 2-5倍空地稅(平均地權26)
- 強制處分
- 限期建築使用 → 照價收買
Wasteland
- 適用土地類型
- 非建築用地之土地,可農業而不農業(土地法88)
- 認定核心
- 未依法使用 / 廢棄不耕
- 加徵倍數
- 1-3倍荒地稅(待平均地權確認)
- 強制處分
- 限期使用 → 照價收買 / 公地放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90614 制定)
前條登記,以附記為之,其前記已經變更之事項,應塗銷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 改良物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 土地法 第 2 條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9 條條文
前條登記,以附記為之,其前記已經變更之事項,應塗銷之。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