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87 條(空地及擬制空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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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ustice7485
9 days ago
以上皆非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2.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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