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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會議日期 49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要旨

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內容

查土地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來文「後段」二字似為第二項之誤)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其中「所占地基」一語,應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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