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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49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要旨

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

內容

查土地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來文「後段」二字似為第二項之誤)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其中「所占地基」一語,應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法第八十七條所稱「所占地基」,係指地址內建築改良物所占一筆或一筆以上之全部土地面積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49 年 10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