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內政部地政司
共 228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1 頁,共 5 頁。
94 年
93 年
- 修正「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
函93.12.27
- 訂定「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辦理土地複丈作業手冊」
函93.12.27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告93.12.15
- 籌備會先送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於核定同時撤銷另一籌備會
函93.04.07
- 採分期分區自辦市地重劃,應俟第一期開發區重劃完成後,始申請第二期開發區
函93.02.18
92 年
91 年
-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後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之適用原則
函91.08.27
90 年
- 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函90.12.26
- 主管機關所訂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毋須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程序
函90.11.16
- 澳門居民申請土地登記,其身分、印鑑證明效期之認定及使用,得比照香港居民方式處理
函90.09.28
-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第一次抵價地分配後之賸餘權利價值,未達第二次配地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且不願意與他人申請合併配地時之現金補償發給標準
令90.09.03
- 區段徵收區內公有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綠帶及河道(川)用地,得認定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之「綠地」及「溝渠」用地並辦理無償撥用
函90.04.20
- 非都市土地違反土地使用規定,已依其他法律處理後是否仍須再依區域計畫法處理疑義案件之補充規定
函90.04.12
-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遭法院假扣押後,可依平均地權條例及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建物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但不得自行出售其抵價地權利價值
函90.03.16
- 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第七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核定事業計畫項目,以利管制
函90.03.01
- 閒置不用之耕地得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核發「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函90.02.08
-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重劃後分回土地之權利,無須俟土地權利書狀發給後始得為之
函90.01.09
89 年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若認屬法已有明確規定,無需經會員大會認可,即可據以執行者,基於工作簡化之考量,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函89.12.08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重劃會(或經其授權之理事會)議決之土地分配成果會議紀錄時,應加以審核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有無摘錄地號錯誤、有無遺漏地號未配或取配面積與重劃前土地面積是否相符等事項,免實質審核其分配內容
函89.12.05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以往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重劃會章程內容與規定不符,而與後續執行作業有關者,宜予以修正,以資適法
函89.12.01
- 自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均先折算以土地抵付,其折抵後應配回面積與實際分配面積有差額時,應繳價差視為差額地價
函89.11.06
-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領回抵價地後,將其抵價地補償地價贈與他人,其應領抵價地不得逕行分配予受贈人
函89.10.16
- 發給自辦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需要,於全部重劃區均完成土地登記及工程接管前個別發給尚非法所不許
函89.10.13
-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權利不得依法院之給付判決內容,而移轉或讓與他人
函89.09.30
- 辦理徵收未依法公告或不遵守法定30日期間者,不生徵收之效力
函89.09.29
- 有關露臺、陽台、平台之定義
函89.09.28
-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地區,除符合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之情形,可免再個案請示行政院准予免辦區段徵收外,如擬改以其他可行之開發方式辦理開發,需循程序專案報奉行政院核可後辦理
函89.09.18
- 實地雖容許作畜牧設施(養豬)使用,惟未經依法申請核准即先行使用,是否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及如何處理
函89.09.15
- 計畫道路非僅指土地面臨之計畫道路,自來水設施可自其他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亦同
函89.07.31
- 實施耕者有其田期間放領耕地時,以戶長名義或家屬一人名義代表承領,但由各當事人分管分割,經協議分別取得其現耕地部分所有權者,得准予分割。
函89.06.28
- 重劃前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其轉載之「權利範圍」欄應以重劃後應分配面積占實際分配面積之比例填載
函89.05.16
- 土地徵收條例第六十條「辦竣結案」、「本條例另有規定」於區段徵收作業之認定
函89.05.15
- 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租賃工業區土地及廠房。
函89.05.02
- 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
函89.04.11
- 自辦市地重劃修正計畫書調整擴大範圍,於重劃負擔不超過原核定下,可僅就新納入範圍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併入原同意比率計算
函89.01.14
88 年
-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權利,得為以假扣押或其他執行名義所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在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前,應函復執行法院無從依其囑託辦理登記
函88.12.06
- 區段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徵收公告期滿後,法院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不得申領抵價地
函88.11.30
- 已核定自辦市地重劃之效力,應不受核定後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之變更而影響
函88.04.20
- 市地重劃時增設巷道及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與都市計畫之配合
函88.03.29
- 區段徵收區內未辦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之土地,土地權利關係人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得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持分發給現金補償或計算應領之權利價值
函88.03.10
- 為利爾後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類似案例之處理,已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所訂七項原則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
函88.03.08
8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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