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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徵收公告期滿後,法院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不得申領抵價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8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區段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徵收公告期滿後,法院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不得申領抵價地

要旨

區段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徵收公告期滿後,法院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不得申領抵價地

內容

查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Ο九六一六號函示︰「有關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之土地,縱然法院拍定,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徵收補償費尚不得由拍定人持憑該權利移轉證書領取之。」準此,本案拍定人大里市農會,自不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於徵收公告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故其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應不予核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段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徵收公告期滿後,法院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不得申領抵價地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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