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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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年
- 區段徵收之建設費用不包括污水處理廠之建設費用
函87.12.07
-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土地徵收補償對象,應以徵收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準,其區段徵收後土地之優先買回權亦應屬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函87.12.07
- 非都市土地均不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窯業用地之規定,應予維持
函87.11.09
- 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其超過部分方得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函87.11.03
- 區段徵收土地改良物不及完成查估,而無法與土地同時公告徵收,亦應儘速辦理
函87.09.23
- 區段徵收土地於地價補償完竣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以「公告之日」為原因發生日期
函87.09.22
-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權利證明文件」適用規定
函87.09.15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給予承租人相當「一年租金」補償之認定
函87.08.29
- 都市計畫劃設之行水區不宜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函87.08.24
-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議價出售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公開出售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函87.08.17
- 香港居民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土地登記時,該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函87.08.05
-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其範圍跨越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轄區時,相關自辦市地重劃業務得由單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審核另一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方式處理
函87.08.01
- 都市計畫規劃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可依其主要用途項目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函87.08.01
- 自辦市地重劃時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
函87.07.15
- 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
函87.06.04
- 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應分配權利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申請放棄分配土地,以政府核定改發給現金補償地價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課徵土地增值稅
函87.05.13
-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領回抵價地至抵價地囑託登記前死亡,其繼承人於辦理更正申領抵價地資料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函87.05.06
- 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其漲價總數額不扣除重劃費用
函87.04.23
-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函87.04.09
- 加強執行外國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得標買受土地建物時地方法院與地政機關聯繫事項
函87.02.25
- 菲律賓人民得在我國繼承取得不動產權利
函87.02.20
-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需地機關指政府機關或政府管轄之事業機構
函87.02.18
-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函87.01.22
-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函87.01.13
86 年
- 香港人取得建物之規定
函86.12.30
- 自辦市地重劃區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範圍不符,得依主要計畫規定之範圍核准辦理市地重劃,並俟細部計畫配合變更更正後,再行核定重劃計畫書
函86.12.24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係指全重劃區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
函86.12.19
-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函86.12.15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
函86.12.04
- 菲律賓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利之規定
函86.10.22
- 外國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得標買受土地建物時地方法院與地政機關聯繫事項
函86.10.09
- 關於區段徵收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其抵價地之比例不得由區段徵收機關逕訂安置計畫,擬定成數
函86.09.19
- 自辦市地重劃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增列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所增加之重劃負擔部分單獨負擔,得將邊界八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全寬列入重劃範圍
函86.09.15
-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於區段徵收自有其適用
函86.09.15
-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區段徵收地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繳納土地增值稅,渠等於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期間,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由徵收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就徵收地區土地之一部或全部禁止或限制事項予以解除後辦理
函86.07.24
- 納稅義務人得以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權利申請抵繳遺產稅,並於抵價地分配後,由徵收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函86.07.03
- 都市計畫指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之認定事宜
函86.06.27
- 區段徵收實施前地主以保留區段徵收分配土地方式提供土地先行開闢使用之道路用地,其工程費用得計入區段徵收公共設施費用
函86.05.26
- 區段徵收工程費用不包括學校建設費用
函86.05.13
- 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之處理
函86.05.06
- 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拒不繳納差額地價者,不得辦理其所有權之塗銷登記
函86.03.20
- 土地經區段徵收,其所有權人於徵收後之抵價地請求權,難認係區段徵收前訴訟上和解之效力所及
函86.03.18
- 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案件,其用地變更編定如涉及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得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後,再依法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函86.03.12
-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已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而屆時仍無法合併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函86.02.03
- 外國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得標買受土地及建物處理事宜
函86.02.03
- 各級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施行區段徵收,得依規定預計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總面積比例等事宜
函86.01.25
8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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