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要旨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要旨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內容
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係一般土地調整分配方式之一,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