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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7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要旨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內容

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係一般土地調整分配方式之一,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7 年 01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