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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會議日期 87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要旨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內容

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係一般土地調整分配方式之一,公私有土地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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