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內政部地政司
共 228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3 頁,共 5 頁。
85 年
-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補償承租人之補償費計算,不宜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函85.10.14
- 區段徵收區內公有土地,經完成無償撥用後,在開發期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商等使用分區之土地,應辦理撤銷撥用,改辦有償撥用
函85.10.03
- 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出租土地建屋者,於申領抵價地時,除設定地上權者外,無須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
函85.10.01
- 百慕達公司得在我國設定抵押權
函85.09.11
- 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於公告期滿後始辦竣繼承登記,原土地分配結果之所有權人可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名義
函85.08.15
- 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可價購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
函85.07.10
- 市地重劃區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擬全數由鎮有地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攤吸收,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函85.05.17
- 出租耕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及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前,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
函85.05.07
- 實施區段徵收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大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得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
函85.04.23
- 市地重劃區部分位於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得以該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代為繳納
函85.04.12
- 區段徵收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辦理登記後至地藉整理完畢前,如經需地機關之申請,得免繕發權利書狀
函85.04.05
84 年
83 年
-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函83.11.15
- 自辦重劃區內地主於公告禁止期間已屆滿,而重劃會再申請展延之禁止限制期間未公告前,可申辦贈與移轉登記
函83.10.27
- 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期限,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其全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函83.06.28
-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函83.06.28
- 自辦市地重劃區得在不影響重劃作業下,由該重劃會經會員大會決議,送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重劃區土地限制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事項,依公告程序予以解除
函83.06.27
82 年
- 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函82.12.30
- 村民活動中心屬政府興辦之公共事業,得價購抵費地
函82.12.22
- 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價購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
函82.11.08
- 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不宜增列環保設施之容許使用項目
函82.10.19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已有舊養魚池之農牧用地,得繼續作從來之養殖使用
函82.10.07
- 違規高爾夫球場之處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
函82.09.16
- 市地重劃公共工程之保固期限,宜由工程主管機關與承包商約定
函82.08.20
- 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係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
函82.08.10
-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函82.07.29
- 政府為充裕自治財源,擬辦理公共造產海濱遊樂區,不得辦理徵收
函82.07.07
- 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重劃費用,應依規定留設抵費地
函82.06.30
- 自辦市地重劃,於辦理重劃期間重劃會因故解散,其土地之地價稅或田賦之減免期間至重劃會解散日止
函82.06.23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所稱之「街廓」,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道路圍成之土地
函82.06.22
- 區段徵收範圍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因訴訟無法依限補正,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進度之原則,得酌情核處
函82.05.12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八條「從來之使用」之認定
函82.03.05
- 市地重劃區內未登記之河川浮覆地,仍應依規定辦理抵充
函82.02.19
-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
函82.02.05
81 年
- 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
函81.12.21
- 區段徵收土地之地上權人拒絕協議補償或不能受領補償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辦理提存後申請發給抵價地
函81.11.13
- 區段徵收範圍內,抵押權人死亡,土地所有權人得將該債權全額向全體繼承人提存後,以該提存書作為清償證明文件,申請發給抵價地
函81.09.03
- 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人資格限制
函81.07.20
-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之區段徵收範圍內登記為「縣市有」、「鄉鎮有」或「農田水利會」管有之農水路用地之處理
函81.06.22
-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函81.05.30
-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在標售前未供特定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函81.04.15
- 區段徵收內農田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得申請發給抵價地
函81.04.14
8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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