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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要旨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辦理區段徵收時,縱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仍不得以低於百分之四十比例之抵價地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3 年 06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