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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出租土地建屋者,於申領抵價地時,除設定地上權者外,無須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出租土地建屋者,於申領抵價地時,除設定地上權者外,無須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

要旨

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出租土地建屋者,於申領抵價地時,除設定地上權者外,無須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

內容

本案台糖公司出租土地予承租人建屋,於施行區段徵收前擬收回處分時,自應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租賃契約規定處理。至於施行區段徵收申領抵價地時,應否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一節,原土地上訂有耕地以外之租約者,原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依法無須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惟本案宜請查明該出租土地有否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設定地上權登記,如有,應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出租土地建屋者,於申領抵價地時,除設定地上權者外,無須提出清償承租人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5 年 10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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