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價購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價購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

要旨

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價購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

內容

查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包括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抵費地得讓售為國民住宅、公共事業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同條第三項亦規定,公共事業係指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關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本案台中地方法院擬籌設之民刑事簡易庭勤務中心,應屬公共事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價購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2 年 11 月 0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