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已有舊養魚池之農牧用地,得繼續作從來之養殖使用
要旨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已有舊養魚池之農牧用地,得繼續作從來之養殖使用
要旨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已有舊養魚池之農牧用地,得繼續作從來之養殖使用
內容
本部八十一年修正「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承受農地之使用須符合區域計畫法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又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之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查上揭規則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前,得為從來之使用。故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已有舊養魚池之農牧用地,且繼續作從來之養殖使用部分,應視為合法使用。本案請參照上揭規定查明依法處理逕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