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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會議日期 82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非屬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亦非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獎勵原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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