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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前已依法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於重劃後就其應繳之差額地價或受益程度辦理核減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前已依法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於重劃後就其應繳之差額地價或受益程度辦理核減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前已依法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於重劃後就其應繳之差額地價或受益程度辦理核減

內容

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係指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等十項用地,惟應扣除區內原公有道路等土地後,始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負擔。本案已繳工程受益費之道路,在重劃區內係屬原公有道路,依上開條文規定應於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內扣除,故土地所有權人應無重複負擔之情事,亦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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