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之區段徵收範圍內登記為「縣市有」、「鄉鎮有」或「農田水利會」管有之農水路用地之處理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之區段徵收範圍內登記為「縣市有」、「鄉鎮有」或「農田水利會」管有之農水路用地之處理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之區段徵收範圍內登記為「縣市有」、「鄉鎮有」或「農田水利會」管有之農水路用地之處理
內容
一、已辦農地重劃地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該農水路用地經實施區段徵收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至於依法登記為農田水利會管有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用地,請依本部八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七五九二六號函釋(原函說明二前段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