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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81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

要旨

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

內容

本部七十九年二月六日台內地字第七六三三九三號函頒「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附表三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應檢附之文件所規定「積欠地價稅及有關稅費者」應檢附完稅證明文件中,所稱之「積欠地價稅及有關稅費者」以該被區段徵收土地積欠應納未納之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及其滯納金為限,不包括其他稅捐、工程受益費及滯欠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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