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

要旨

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

內容

本部七十九年二月六日台內地字第七六三三九三號函頒「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附表三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應檢附之文件所規定「積欠地價稅及有關稅費者」應檢附完稅證明文件中,所稱之「積欠地價稅及有關稅費者」以該被區段徵收土地積欠應納未納之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及其滯納金為限,不包括其他稅捐、工程受益費及滯欠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1 年 12 月 2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