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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重劃費用,應依規定留設抵費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重劃費用,應依規定留設抵費地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重劃費用,應依規定留設抵費地

內容

按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提供,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已有明定;至所提供抵費地,如屬自辦市地重劃者,其權屬、出售方式、對象、價款…等之處理,「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及本部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一一七五八五號與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二七三Ο五一號,亦有明定(上開二函內容已納入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上開辦法條文內)。本案台中縣潭子鄉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重劃費用所折價抵付之土地分配、處理問題,請本於職權妥為核處。(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第40條修正後為第39條、第4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重劃費用,應依規定留設抵費地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