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要旨
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要旨
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抵費地得按底價讓售為公共事業用地,而所稱公共事業,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係以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金融機構應非屬上開條項所稱之公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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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金融機關非公共事業不得價購抵費地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抵費地得按底價讓售為公共事業用地,而所稱公共事業,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係以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金融機構應非屬上開條項所稱之公共事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