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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村民活動中心屬政府興辦之公共事業,得價購抵費地

會議日期 82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村民活動中心屬政府興辦之公共事業,得價購抵費地

要旨

村民活動中心屬政府興辦之公共事業,得價購抵費地

內容

關於台北縣蘆洲鄉公所擬利用重劃區內抵費地興建村民活動中心,該活動中心是否屬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公共事業乙案,請參照本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四Ο二九號函意旨辦理。嗣後貴府各廳處或所屬之興辦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主管業務涉及地政法令規定有疑問時,應請逕洽詢同層級之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又本部上開號函已函送貴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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