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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為充裕自治財源,擬辦理公共造產海濱遊樂區,不得辦理徵收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政府為充裕自治財源,擬辦理公共造產海濱遊樂區,不得辦理徵收

要旨

政府為充裕自治財源,擬辦理公共造產海濱遊樂區,不得辦理徵收

內容

按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國家因公共事業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所謂公共事業,指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業,又上開條文第八款所稱之國營事業,未包括省、縣之地方自治事業,是本案遊樂事業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不得申請徵收土地,請循其他適法途徑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為充裕自治財源,擬辦理公共造產海濱遊樂區,不得辦理徵收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2 年 07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