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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會議日期 83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要旨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差額地價

內容

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部分共有人在未繳清應繳差額地價前,已繳清差額地價之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該共有土地,主管機關得另開立繳款書交予擬依該法條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價款。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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