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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係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係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

要旨

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係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

內容

關於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之涵義及其認定標準,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係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2 年 08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