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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之區段徵收範圍內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之區段徵收範圍內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之區段徵收範圍內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

內容

案經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日邀集交通部等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準此,該法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所稱道路,應不包括高速公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之區段徵收範圍內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4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之區段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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