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耕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及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前,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
要旨
出租耕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及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前,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
要旨
出租耕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及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前,出租人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
內容
查「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揆其立法意旨為考量耕地已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已無繼續保留作耕地之必要,明定上開規定,以放寬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之限制。本案出租耕地原屬農業區土地,既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主要計畫之變更,其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別即告確定,尚難以其無法建築使用為由,認定該系爭土地不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