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要旨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要旨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內容
區段徵收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書面附具印鑑證明及應檢附之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以資便民。
(註: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附具印鑑證明之規定,業經內政部以107年4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2534號函釋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區段徵收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書面附具印鑑證明及應檢附之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以資便民。
(註: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附具印鑑證明之規定,業經內政部以107年4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2534號函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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