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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1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要旨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內容

區段徵收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書面附具印鑑證明及應檢附之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以資便民。

(註: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附具印鑑證明之規定,業經內政部以107年4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2534號函釋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1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