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規定之「道路附屬工程」
要旨
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規定之「道路附屬工程」
要旨
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規定之「道路附屬工程」
內容
本案經函准交通部前開函以「經查相關法令、規範、道路附屬工程均未列有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又該設備之設置係供警察機關取締交通違規之用,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列『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係為維持道路交通或美化道路之用途不同,且該條文各款所列建設項目均屬供重劃區公共使用之設備,其使用目的似亦有不同」,本部同意交通部上開見解,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應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之「道路附屬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