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辦理登記後至地藉整理完畢前,如經需地機關之申請,得免繕發權利書狀
要旨
區段徵收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辦理登記後至地藉整理完畢前,如經需地機關之申請,得免繕發權利書狀
要旨
區段徵收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辦理登記後至地藉整理完畢前,如經需地機關之申請,得免繕發權利書狀
內容
區段徵收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並辦竣登記後至地籍整理完畢前,其權利書狀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加註者外,如經需地機關之申請,得免予繕發。(註:土地登記規則第59條修正後為第6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