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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可價購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5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可價購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

要旨

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可價購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

內容

關於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擬價購台中市第九期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是否適法疑義乙案,經函准交通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交總八十五字第Ο三Ο五五二號函。

附:交通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交總八十五字第Ο三Ο五五二號函。

查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所屬支局,係依據郵政法、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及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所設置之交通事業機構,係提供民眾用郵需求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應屬公共事業之範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可價購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5 年 07 月 10 日發布,要旨:郵政管理局為設置郵政支局使用,可價購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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