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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0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要旨

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內容

按「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係屬全國土地問題會議重要結論執行措施,既經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十日台內字第二三Ο八八號函核定在案,自應依院函規定照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0 年 04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