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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會議日期 80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要旨

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內容

按「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係屬全國土地問題會議重要結論執行措施,既經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十日台內字第二三Ο八八號函核定在案,自應依院函規定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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