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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指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之認定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6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都市計畫指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之認定事宜

要旨

都市計畫指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之認定事宜

內容

本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內地字第八六七九八三七號函說明二所稱「都市計畫指定應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係指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之地區,於該都市計畫內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指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之認定事宜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6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都市計畫指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之認定事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