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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基於信託契約關係登記之土地,於被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登記後,再由雙方依契約內容等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5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基於信託契約關係登記之土地,於被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登記後,再由雙方依契約內容等辦理

要旨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基於信託契約關係登記之土地,於被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登記後,再由雙方依契約內容等辦理

內容

查「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及「依本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分為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所明定,本案土地持分1900/6300既經依法記為顏○○所有,有其絕對效力,嗣後該地辦理區段徵收,並因顏君申領抵價地,自應依前開條例規定辦理。至該地原承買人黃○○與顏○○所成立之信託契約,屬私權關係,宜於抵價地登記後,由雙方依契約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基於信託契約關係登記之土地,於被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登記後,再由雙方依契約內容等辦理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5 年 12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