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規劃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可依其主要用途項目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要旨
都市計畫規劃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可依其主要用途項目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要旨
都市計畫規劃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可依其主要用途項目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公共設施用地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在都市計畫規劃有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時,如該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經該管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依公共設施用地之原規劃使用性質及其都市計畫之相關規定,認定其中一項為其主要用途,可依該主要用途項目,依前開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認定其是否列為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