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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6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要旨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內容

關於香港居民身分認定疑義乙節,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六陸港字第八六一六六四三號函釋略以:「二、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準此,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有關審核外人地權案件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請依上開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