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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之建設費用不包括污水處理廠之建設費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區段徵收之建設費用不包括污水處理廠之建設費用

要旨

區段徵收之建設費用不包括污水處理廠之建設費用

內容

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污水處理廠固包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內。惟區段徵收工程費用項目,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包括道路、橋樑、構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費。其中地下管道係指區段徵收範圍內地下管道系統之管渠,並未涵蓋污水處理廠。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係規定有關市地重劃抵費地盈餘款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之運用範圍,並非規定區段徵收之工程費用項目,併予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段徵收之建設費用不包括污水處理廠之建設費用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7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區段徵收之建設費用不包括污水處理廠之建設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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