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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7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

要旨

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

內容

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分配結果面臨已開闢公有道路之臨街地,不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本案納入重劃範圍之道路,既有部分係屬已開闢之公有道路,於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扣除,僅就納入重劃區內之未開闢道路寬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其臨街地特別負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7 年 06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