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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已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而屆時仍無法合併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已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而屆時仍無法合併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要旨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已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而屆時仍無法合併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僅係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之計算標準。至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無論係未提出申請合併,或提出申請而屆時仍無法合併,其現金補償之計算標準應皆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已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而屆時仍無法合併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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