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案件,其用地變更編定如涉及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得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後,再依法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要旨
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案件,其用地變更編定如涉及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得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後,再依法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要旨
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案件,其用地變更編定如涉及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得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後,再依法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請假)、交通部、 貴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住都局、旅遊局、交通處、地政處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取得土地後,依法辦理變更編定。是適用上開規定獎勵交通建設之案件,其用地變更編定如涉及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依上開規定,得於報准撥用或徵收取得非都市土地後,再依法辦理變更編定事宜。惟為避免依上開條例規定獎勵交通建設案件,其需用土地之使用計畫與區域計畫未合,需地機關於報請徵收前,應協調、聯繫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了解區域計畫內容及審議規定。
二、至其他一般徵收或撥用案件,其用地之變更編定如涉及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依本部八十六年二月三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四ΟΟ三號函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行作法,應於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後,始得報請徵收或撥用。而為利公共建設用地之取得,需地機關於申請徵收或撥用前,得檢具相關書件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相關作業審議規範審議,並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儘速完成審議,以配合公共建設用地取得時程。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台財產局一第八六ΟΟ二三三Ο號函為台東縣政府辦理知本綜合遊樂區開發案,申請有償撥用台東縣台東市建業段六二三地號等五十三筆國有土地一案,該案是否有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適用,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洽交通部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