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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議價出售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公開出售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議價出售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公開出售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議價出售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公開出售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內容

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公開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依訂定時(訂定當時為第四十四條)之修法說明,係參照本部七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三四三七二號函之規定所增訂,而本部前開號函經查係函復財政部略以「查市地重劃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提供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暨貸款利息之抵費地,於政府辦理重劃地區,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現行條文為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公開標售,所得價款應抵付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又為使重劃收支達成平衡,俾利重劃之推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現行條文為第八十七條)明定上開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條第七款亦定有明文。準此,自辦市地重劃地區之抵費地,雖未登記為公有,惟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條(現行條文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其出售所得價款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基於同一理由,似應有上開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之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以臻公平。」準此,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出售者,應有同辦法第五十條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0條、第50條修正後為第42條、第5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議價出售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公開出售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7 年 08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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