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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會議日期 87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要旨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抵價地分配前,得經徵收機關同意改領取現金補償

內容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抵價地前,同意得由徵收機關視區段徵收作業及資金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原土地所有權人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領取現金補償之申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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