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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都市土地均不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窯業用地之規定,應予維持

會議日期 87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非都市土地均不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窯業用地之規定,應予維持

要旨

非都市土地均不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窯業用地之規定,應予維持

內容

一、關於建議放寬山坡地保育區窯業用地申請乙案,案經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台灣省政府等機關意見,按紅磚工廠之原料處理場或作業場所多為未有植生覆蓋之裸露地,不利水土保持,不宜放寬於山坡地保育區設置。又窯業磚瓦廠係屬工業之一種,其用地應循變更編定為可提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之丁種建築用地方式辦理,是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條第二項附表二,於非都市土地均不得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窯業用地之規定,仍應予維持。

二、如擬於非都市土地上作窯業使用,依規定得於現在用地種類編定為窯業用地、丁種建築用地或於工業區內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使用。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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