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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其超過部分方得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會議日期 87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其超過部分方得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要旨

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其超過部分方得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故實施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績百分之四十五時,其超過部分方得依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內地字第八六Ο三八Ο九號函說明二(二)規定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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