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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香港人取得建物之規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6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香港人取得建物之規定

要旨

香港人取得建物之規定

內容

關於香港居民身分認定乙案,前經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一九五號函釋在案。又依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發布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香港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來函所報香港人劉○○取得建物乙案,除由權利人檢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外,有無依上開規定令權利人陳明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請補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香港人取得建物之規定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6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香港人取得建物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