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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於區段徵收自有其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86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於區段徵收自有其適用

要旨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於區段徵收自有其適用

內容

按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雖在實施目的、補償方式及適用範圍等略有差異,惟同係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而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並給予補償之徵收土地行為,本質並無二致。至有關區段徵收地上物查估補償作業,查平均地權條例並無特別規定,是以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於區段徵收自有其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於區段徵收自有其適用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86 年 09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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